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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案件检查之我见

来源:UC论文网 作者:未知 2019年03月29日

  摘要:案件检查是纪检监察机关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察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职权和管辖范围,对反映党员、党组织和监察对象违犯党章、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核实和调查的活动。


  关键词:纪检监察案件检查


  一、纪检监察案件检查的重要作用


  案件检查是党章和行政监察法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基本工作职责。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旗帜鲜明、态度坚定、领导有力。对腐败分子,发现一个就坚决查处一个,做到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


  二、纪检监察案件检查特点


  (一)性质特殊性


  纪检监察案件检查不同于一般的案件调查和处理,是特指纪检监察机关依据法定职责,对党内和行政机关内部违纪案件的检查和处理。


  (二)主体双重性


  纪检监察机关代表党和政府行使维护纪律和执行纪律职权的活动,具有双重性的特征。


  (三)对象交叉性


  一是检查对象包括党的纪律检查对象和行政监察对象两个部分,二是检查对象可能与司法机关刑事侦查对象的交叉,具体表现为违纪案件与违法案件的交叉。


  (四)检查依据的多元性


  依据的法律和纪律根据种类多样,体现包括党的纪律、行政纪律、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


  (五)检查手段的限制性


  调查取证可采取的方法和手段,不同于司法机关的办案方法和手段,不能用传讯、搜查、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拘留、冻结存款等司法机关采用的强制性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提请司法机关给予支持和协助。


  三、立案的条件与程序


  (一)条件


  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即“确有违纪违法事实”和“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这两个条件同等重要,缺一不可。


  (二)程序


  撰写《立案呈批报告》;审查批准立案;立案决定的通知与通报;重要、复杂案件的备案。


  四、案件检查的措施


  (一)组织措施


  停职检查;暂停执行公务活动。


  (二)调查措施


  1、“两规”和“两指”。“两规”即纪检机关在案件检查过程中,有权要求涉案的党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两指”即行政监察机关有权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


  2、其他措施。主要有七个方面,即要求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提供相关情况;对相关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查阅、复制相关资料;暂予扣留、封存物品和非法所得;查询、提请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责令停止侵害行为;提请鉴定。


  (三)协调措施


  1、与公安机关的组织协调措施,解决向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执行刑罚的罪犯调查取证;阻止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出境;协助收集、审查、判断或者认定证据等问题。


  2、与检察机关的组织协调措施,通报各自在反腐败斗争中的工作情况,交流信息;分析反腐败斗争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反腐败工作的宏观对策;讨论反腐败斗争中遇到的法律、政策问题;研究需要协调双方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3、与审判机关的组织协调措施,根据《行政监察法》相关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经县级以上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


  4、与司法行政机关的组织协调措施,向在押的被执行刑罚的罪犯调查取证;协助收集、审查、判断或者认定证据。


  5、与审计机关、税务机关及与其他相关机关的组织协调措施,包括提请海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机关予以协助收集、审查、判断或者认定证据。


  五、案件检查的主要方法


  (一)案件线索的可查性


  确定案件线索的可查性,主要从案件线索来源可靠性方面进行分析判断。一般情况下,从送钱、送物经办人渠道得到的举报线索;从在押、“两规”和“两指”人员渠道得到的检举和交代线索和从审计、工商、税务等经济监督和行政执法机关得到的案件线索具有可查性,而传来举报和纠葛举报可查性不强。


  (二)从主要作案环节入手,通过“十查”获取书证、物证、证言


  我们查办案件应从“十送”环节入手通过“十查”开展逆向反查。“十送”是指送金钱,送有价证券,送子女经商办企业资金,送名贵手表和金、银、玉饰品,送车子,送高档家具,送高级健身器材,送情妇,或帮助掌权人亲属子女出四旅游或留学来谋取非法利益。组织实施‘十查“时,要重点查被调查人有关资金的来源和资金提供者,找到行贿人。同时,要从领导干部和关键岗位工作人员中,为他人办事谋利的土地审批、资金审批、优惠政策审批、任职审批等关键工作环节上,及时提取他们为送钱、送物人和行贿人‘办事’的书证。


  (三)选择好谈话的突破口,讲究方法和策略


  全面兜底,找出破绽,从正面进行突破性;政策攻心、恩威并用,从政策、法律的角度进行突破;以情动人,以理服人,从情与理的角度进行突破;顺藤摸瓜,投石问路,从逻辑合理的角度不断逼近进行突破。


  (四)认真作好谈话笔录,力求结构要件完整


  制作谈话笔录,必须使用符合规定的笔录用纸。谈话笔录的结构包括三个部分:一是基本情况介绍,要准确记录谈话对象基本情况;二是谈话的内容;三是对笔录内容的认定,包括被谈话人审定笔录内容后,在笔录上签署的认定意见和署名,调查人员的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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