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丝绸之路国际法论文

来源:UC论文网 作者:未知 2015年10月31日
一、引言

这个题目是为了契合本次论坛主题而定的①。论坛要求结合中国法治来谈丝绸之路,但我是教国际法的,只能结合国际法。好在我还带个“法”字,不管这个法是真的还是假的。今天大家说的丝绸之路,可以视为一种政策,它是以前经常提到的向西开放政策的延伸,来源于中央提出的打造海上丝绸之路和丝绸之路经济带的决策。所以,题目中的丝绸之路,是指丝绸之路政策,今天要谈的,是这一政策与国际法的关系。而这一政策又是改革开放的深化,所以,我把改革开放加了进来,以便从更大的背景来思考这一政策与国际法的关系。实际上,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国际法立场、观点,应适用于丝绸之路政策,只是后者具有某些特殊性而已。此外,我所说的改革开放,主要是指对外开放,对外开放本身也是一种改革,所以,我用改革开放来表达对外开放。改革开放作为一个历史进程,包含许多国内政策、法律及其变化,我不直接涉及这些问题,尽管内政和外交是相通的。总之,今天要谈的,属于中国对外政策与国际法关系的范畴。改革开放是1978年以来我国一直奉行的基本国策。改革开放之初提出的口号,是在20世纪末实现四个现代化,即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今天来看,这些目标已经大体实现,改革开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这一阶段的改革开放,是将中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法治的国家。打造海上丝绸之路和丝绸之路经济带,是新一轮改革开放的政策选择,是中央在总结改革开放经验基础上,根据新的国情和国际环境,为推进和深化改革开放而采取的重大战略举措。海上丝绸之路是建设海洋强国的重要部分,从政策及其目的来看,与丝绸之路经济带有所交叉,涉及到如何将一个陆地强国向海洋强国发展的庞大系统工程。我想不碰这个问题,把注意力放在丝绸之路经济带上。丝绸之路经济带作为政策比较容易理解,主要就是进一步加强中国与丝绸之路国家的经贸往来。但它又有一些目的,这些目的应该是,第一,确保我国的能源供给;第二,确保我国欧亚大陆通道的便捷及安全;第三,促进我国的产品出口;第四,促进我国的对外投资;第五,增进我国与有关国家的政治互信,消除传统和非传统安全的威胁,确保我国西部一线的和平与安宁。经贸往来是手段,它包含战略意图。显然,这些政策目的也是我们一直努力争取的,丝绸之路经济带是向西开放政策的继续,说大一点,是对外开放政策的延伸。但为什么冠以“丝绸之路”呢?恐怕主要是国情发生了变化,国际关系或环境发生了变化。这些变化要求进一步思考向西开放政策,并且不断发展这一政策。新的提法反映了背景的变化,特别是政策内涵的深化。此外,这里面还有一个话语的力量。丝绸之路蕴含了和平、友好、通商的意义,不仅能够形象地反映中国的政策取向,而且能够更加容易地为丝绸之路各国所广泛接受。它是具有中国特色并且能够产生共鸣的政策表达。丝绸之路一词体现了话语权。那么,国际法能够为实现丝绸之路的政策目标做些什么?这值得国际法律工作者认真思考。然而,我今天不想就事论事。在我看来,更重要的是方法,也就是说,用什么方法或理论来解释国际法与国家对外政策的关系,因为方法决定一切。因此,我的重点是方法论,即提出一种能够比较有效地解释这种关系的方法。此后,我将运用这一方法简要分析国际法对改革开放所起的作用,包括对实现丝绸之路战略意图可能做出的贡献,并且谈谈中国在国际法上面临的一些挑战。

二、方法———从政治角度看待法律

我的方法简单地讲,是一种从政治或政策的角度看待法律的方法。它强调政治与法律的互动,认为政治是法律的实质,法律是政治的形式,政治决定法律,法律为政治服务;政治又需要法律,法律是政治有用的工具。这种方法与传统的实在国际法学(以下简称“传统观点”)相比,能够更加有效地解释国际法与国际关系包括国家对外政策的相互作用。传统观点认为,国际法是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产生的原则和规则,这些原则和规则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对国家有法律的约束效力①。这种认识有三个密切相关的基本假设:第一,法律原则、规则的内容是确定的;第二,这些原则、规则是客观的或价值中立的,平等地适用每一个国家;第三,这些原则、规则自动对国家产生约束的效力。然而,从国际关系的现实来看,这三个假设都存在问题。我想用一些实例予以说明。今年九月,在第64届联合国大会的一般性辩论中,奥巴马总统表示,美国要持续空中打击叙利亚和伊拉克境内的“伊斯兰国”组织,美国的理由是反对恐怖主义和暴力极端主义以及该组织的暴恐行径②。这些理由可以找到国际法根据。反恐是国际社会的一致要求,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需要,许多国际文件都有所规定。而该组织的残忍性,又可以说是违背人类良知,构成反人类等国际罪行。针对美国的说法,俄罗斯外长扎夫罗夫回应道,美国的空中打击行为违反了国际法,因为使用武力需要联合国安理会和有关国家的授权③,在叙利亚境内反恐应有叙利亚政府的参与,打击恐怖主义也不能背离宪章宗旨④。那么,美国的行为究竟是合法还是非法?在空中打击问题上究竟什么是国际法?立场不同,对法律的解释可以完全相反。第二个例子是叙利亚问题。美国等一些国家以巴沙尔政权严重侵犯人权为由,转而支持反对派,并向其提供武器、财务等各方面的帮助⑤。美国的意图是清晰的,即最终推翻巴沙尔政权,实现叙利亚的政权更迭。美国支持反对派的理由同样是巴沙尔政权的残忍性,这种残忍性严重违反尊重人权的原则,并构成国际罪行①,美国的另一个理由是巴沙尔政权支持恐怖主义②。然而,按照国际法院“尼加拉瓜”一案的判决,支持一国反对派的行为,从习惯国际法来看,不仅违反了禁止使用武力原则,而且违反了不干涉原则③。如果我们将美国等国对叙利亚反对派的支持,与美国当年支持尼加拉瓜境内反对派的行为相比,可以发现,前者无论在强度或频度上都远超后者。美国支持叙利亚反对派是合法还是非法?什么是这个问题上的国际法?再说一个中国和美国之间的事情。美国军机不断在中国专属经济区上空附近进行侦察,美国说我是在国际空域飞行,符合国际法。这貌似成立。但中国也可以反驳说,这种侦察对中国领土主权构成威胁,违反尊重主权原则,而且背离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国际法宗旨。此外,你跑到我的家门口以牺牲我的安全来确保你的安全,这种行为违反了平等和正义的法律原则。什么是这个问题上的国际法?美国的行为可能形式上合法(legality),但不符合国际法的精神,不具有正当性(legitimacy)。类似的情况在国际实践中不胜枚举。这说明,规则本身具有不确定性。你拿一个原则对我,我可以拿另一个原则对你,我如果找不到合适的原则,就用你的原则的例外,如果连例外都没有,我还可以寻找规则的目的;而规则的目的又是开放性的,你用这个目的,我也可以用那个目的。规则之间存在着竞争或对立关系④。此外,什么是国际法要放在一个背景下来说,即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不能抽象地说这是法或那是法。由于情况是在不断变化,法律也随之变化,法律是动态而不是静态的⑤。再者,谁来说什么是法也非常重要。由于立场和观点不同,对于法律的解释也不尽相同,这更增添了什么是法的变数⑥。因此,什么是国际法取决于是谁站在什么立场根据什么情况对规则做出的某种选择。法律原则、规则也很难说客观中立。国际法从制定到解释到实施,都充满利益的讨价还价和价值的冲突及妥协,并且受国家实力左右。《联合国宪章》是几个大国先确定框架的,WTO协议是重要贸易国讨价还价的结果,《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历经10年艰难谈判才达成协议,但因美国等发达国家不同意国际海底制度,又追加了10年谈判,专门解决深海海底开发问题。国家尤其是大国,都要把自己的立场、观点摆到国际法中,国际法从一开始就深受力量、利益、价值等因素影响⑦。正因为如此,国际法才被说成是大国意志的体现,国际力量对比的结果①。实际上,这些因素一直贯穿于国际法的始终。各国都是根据自己的利益和价值,将国际法朝着对自己有利一面来加以解释,都是凭借自己的力量来推行自我解释的国际法②。这就是为什么国际法会经常出现“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情况。克里米亚并入俄罗斯后,西方国家纷纷予以谴责,认为违反了领土完整原则。普京则反击道,看看你们对前南斯拉夫的轰炸,看看你们是如何肢解它的,看看你们是如何制造出科索沃这样的国家的。如果你们说我们违法,那你们以前做的又如何解释③。我这里丝毫没有为普京辩解的意思。我想强调的是,在国际法实施过程中,采用双重标准是常见的事,双重标准体现了决策者的主观性,是因人而异对规则的选择。双重标准既说明了规则的不确定性,也否定了规则的价值中立一说。有人提出要通过国际司法机构来加强国际法的确定性和客观性,以实现国际法治④。但是,法官也是人,法官也有自己的价值倾向。很难相信法官就一定比国家更加客观和公正⑤。这就是国际法院曾被说成是西方法院的原因⑥。法律规则的不确定性和主观性,又意味着它们不是自动适用的。规则不是一堆僵死的教条,它是与人的结合,人的操作赋予其生命,而人又是有立场的,法律是人根据自己的立场和具体情况对不同规则选择适用的活动⑦。国际法肯定是这样。以美国在政府承认上的实践为例。美国不承认拉美国家军人政权,理由是它们违宪,不符合民主原则⑧;美国承认埃及军政府,实则根据有效统治原则⑨,尽管之前的穆尔西政权来自于合法选举;美国反对巴沙尔政权,理由是它执政的不合法,尽管巴沙尔政权仍然控制着领土的大部⑩;美国迟迟不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理由是台湾还有一个政权,美国最终承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理由是它有效控制了领土。其实,美国是否承认一个政府,完全取决于其政治价值的偏爱和国家利益的需求,它是根据政治因素来选择法律原则适用的。美国只是一个方便的举例,大家都是在利用法律原则来贯彻自己的政治意图。法律原则和规则肯定不是自动适用的,它们是人有目的的适用,是国家贯彻自己意图的适用。当然,说法律原则、规则具有不确定性,并非意味国家不能真正达成一致,国家是有可能“心想一处”的。当国家真正达成一致时,法律原则、规则就可能具有了确定性。从这个意义上讲,原则、规则的不确定性只是相对的,而非绝对的。导致国家“心想一处”的主要原因是共同的利益或价值。中美两国在政治价值上存在鸿沟,但仍不乏共同利益,正是这些共同利益使得两国能够超越意识形态分歧,在不少问题上达成协议。共同的价值也是促使国家走到一起的重要原因。欧洲之所以能够统一,很重要的,恐怕是有关国家在政治价值、文化传统上的同一性或相似性。最有可能真正达成一致的,应该是那些既有共同价值又有共同利益的国家。尽管国家有可能真正达成一致,但由于法律规则需要放在具体背景下解释,并且决定于解释者的立场,它们仍然有可能是不确定的。更重要的是,在当今世界一些重大问题上,或者说在国际法一些大是大非问题上,由于价值和利益的严重分歧甚至对立,国际社会是很难真正达成一致的。因此,不确定性是法律原则、规则这一“矛盾”的主要方面,而确定性只是其次要方面。不确定性体现了政治力量博弈的一面,而确定性则反映了政治力量妥协的一面。我们不能只看后者而不看前者。传统观点的致命缺陷,在于只关注原则、规则、概念这些形式,而没有深入到国际法的身后或者实质,以至于它不能全面准确地反映国际法对国际关系的实际作用及其限度。它是一种形式主义的学说,并带有乌托邦色彩。当然,形式主义也有意义,稍后再说。如果我们把观察国际法的视野扩展到国际法的实质,就会发现力量、价值、利益等政治因素,深刻地影响国际法的整个过程,国际法的身后充满了力量之间基于价值、利益的博弈及妥协。国际政治是国际法的实质,国际法是国际政治的反映,两者是表里关系。国际上的力量之间的博弈及妥协,也可以说是各国对外政策的互动过程。国家对外政策的决策者需要根据自己的力量大小、利益需求和价值偏爱,制定政策并决定实施手段,这些手段包括外交、军事、经济手段,也包括法律手段。如前所述,国家不仅要动用自己的力量把自己的价值和利益摆到国际法中,而且还要动用自己的力量按照自己的立场和观点来解释和适用国际法。国家这样做都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自己的政策目标,世界各国无一例外。因此,国际法可以说是政治的工具,是国家推行和实现自己政策的工具。但另一方面,国际法又不同于政治,它是一个有别于国际政治的话语体系,是一个各国公认的法言法语的体系,也是国际上唯一的这样一个体系①。国家都用国际法话语发声,以证明自己的政治的正确。大国的军事、经济、科技力量强大,并且通过控制跨国媒体掌握了话语权,因而更有能力利用国际法推行自己的政策,在这个意义上,国际法可以说是力量的工具②。而小国则可以通过结盟来对抗大国,并且利用国际法的话语来挑战大国,国际法也可以是小国批判大国的力量③。国际法的话语甚至可以为团体和个人所用,以实现其政治目的。最明显的就是像自决、人权、少数者权利等概念。它们尽管很抽象,但却能够构建某种身份和价值的认同,以服务于政治目的④。这种话语的力量有可能是巨大的。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的非殖民化运动,在民族自决的旗帜下,甚至改变了世界历史的进程。也许更重要的是,国际法为国家之间的交往、合作以及解决争端,提供了程序性和组织化的工具①。国家承认这些工具的效力,并且使用这些工具实现其政治意图。以条约为例。你想进行国际交往,你想进行国际合作,你想结成政治或军事联盟,都可以利用这个工具。由于“约定必须遵守”是公认的原则,条约不仅可以帮助你实现从事交往、合作以及结盟的政治意图,而且可以帮助你建立实现政治意图的稳定预期。条约作为工具及其效力,对于大国或小国,发达国家或发展中国家,都是一样。在这个意义上,国际法可以说是客观的,国际法的客观性表现在其形式或程序上。传统观点或形式主义的价值恐怕就在于此。因此,无论国际法的内容如何,无论国家是否真正达成一致,无论国家如何按照自己的价值偏爱和利益要求来解释国际法,至少大家都使用国际法的话语,都接受国际法的某些形式,都承认国际法具有程序上和组织上的效力,这就是国际法的重要性所在,就是国际法对国际政治或国家对外政策能够发生的作用。如果这样看待国际法,我们就可以推论说,国家的对外决策过程需要国际法,决策者需要用国际法的形式来包裹其价值偏爱和利益要求,需要用国际法的话语来表达这些偏爱和要求,需要用国际法的程序和组织上的效力来追求这些偏爱和要求,以实现自己的政策目标。法律是政策的需要,国际法是推行国家政策有用的工具。

三、国际法与改革开放及丝绸之路

1978年开始的改革开放进程,从对外政策的角度来看,主要是结束中国的闭关自守状况,使中国融入国际社会并成为其积极一员,以此服务于四个现代化的政策目标。国际法成为推进这一目标的重要工具。为了同国际社会打交道,我们同许多国家建立了外交关系,并且参加了所有的重要国际组织②。为了吸引外资,与世界各国各地区开展经贸往来,我们同不少资本输出国缔结了投资保护协定③。为了与各国各地区开展自由贸易,我们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并且缔结了一系列双边自由贸易协定④。改革开放需要一个和平的国际环境,特别是一个稳定的周边环境,我们与俄罗斯等国分别签订了边界条约,并且与英国、葡萄牙分别解决了香港和澳门的主权回归问题。为了安全利益,我们发起成立了上合组织,并参加了一系列反恐协议①。为了更好地尊重和保障人权,我们参加了不少人权条约②。为了打击刑事犯罪和反对腐败,我们缔结了许多司法互助协定,并参加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③。为了履行大国责任,我们积极参加联合国的维和活动,最近还刚刚向南苏丹派出了一个步兵营⑥。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国际法实践是丰富的⑤,上面只是举例而已。中国参加的条约和以条约为基础的国际组织,对改革开放的进程起了重要作用。虽然这种作用无法量化,但它是真实存在的。离开了国际法,中国是难以融入国际社会的。国际法对改革开放做出了很大贡献,为实现四个现代化的政策目标做出了很大贡献。然而,在谈到这种贡献时,决不能忽略原则的指引。中国贯彻改革开放国策的国际法实践,是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简称“五项原则”)指引下进行的。五项原则不仅是法律原则的表述,而且是对外政策的表述,它代表了中国对外政策的基本立场。更重要的是,五项原则包含了中国的核心利益,表达了中国对其核心利益的关切。第一个核心利益就是国家领土完整,我们制定的很多政策、法律及有关的国际法运用,都是围绕这一核心利益的⑥。第二个是不干涉内政,其真实含义就是,不同制度的国家应和平共处,而不能以政治价值划线,更不能以各种方式包括武力的使用,来强迫制度或政府的改变⑦。第三个是经济发展,“发展是硬道理”,发展是贯穿于对外开放的一条主线,而发展又需要一个稳定、和平的国内国际环境,需要与世界各国、各地区积极开展经贸往来,五项原则的每一项,乃至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国际法实践,都是为这个目标服务的。五项原则体现了中国政府对其政治价值的坚守和对国家利益的追求。讨论国际法对改革开放的贡献,决不能忽略五项原则作为基本政策的引领。正是因为坚持五项原则,改革开放才有今天的成就。五项原则是中国的国际法立场,同时也是中国的国际法话语。明确这一点对于进一步阐明五项原则的意义至关重要。关于五项原则,国内的理论都说它是与《联合国宪章》(简称“宪章”)宗旨和原则是完全一致的,同时又说它是中国对当代国际法的重大贡献①。这种认识似乎有些矛盾。如果说它和宪章是一致的,它如何体现原创性或贡献呢?魏敏教授曾说,五项原则比宪章更加言简意赅,更成体系②。这听起来有些创新,但这种修辞学上的创新似乎还不足以说明它是对国际法的重大贡献。但如果从政策的角度来看,上述矛盾是能够得到合理解答的。五项原则是中国的基本政策立场,是中国站在自己的立场上对宪章所述国际法基本原则的表达,这一表达还结合了中国对自己在近代史上悲惨遭遇的反思③,甚至带有中国传统文化的色彩④。此外,五项原则采用的是中国的话语,是中国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修辞,五项原则是用中国的话语表达的中国的国际法态度。在这个意义上,它当然具有创新性,它当然可以说是对当代国际法的重大贡献。而另一方面,宪章的解释又具有主观性,各国都是站在自己的立场上来解释宪章的。中国是站在自己的立场对五项原则与宪章的关系加以解释的,其结果必然是两者的一致。谁都要借用宪章的话语力量,而宪章原则的抽象性也允许这种借用。这就是为什么在叙利亚、乌克兰、伊拉克问题上,不同利益、价值的国家对国际法会有完全不同的理解。国际法是国家对外政策的工具!谈到这里我突然意识到,为什么我们认为的国际法和传统的实在国际法学有着惊人的一致。传统观点所强调的国家主权,正是我们的政治价值和国际法观的和弦。这种观点尽管假定国际法的客观中立,但实际上已经预设了价值偏爱⑤。当然,五项原则也需要与时俱进。在改革开放新的历史阶段,我们一方面要继续坚持五项原则,另一方面也要根据变化了的国际关系和国际法话语,在富强、民主、文明、法治的目标指引下,不断丰富和发展五项原则的政策内涵。打造丝绸之路经济带,是推进改革开放进程的重要举措,是中国对外政策新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法能够为推进这一政策做出贡献。总的来讲,在运用国际法服务于政策时,首先,要继续坚持五项原则的基本政策立场,特别是要贯彻实施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原则;其次,要借鉴改革开放以来利用国际法的经验,充分发挥条约和国际组织服务于政策的作用;第三,要在国际法的实际利用上有所创新;第四,要考虑背景或情况的变化。目前,国内、国际情况已发生很大变化。过去,我们是资本输入国,现在成了资本输出国;过去能源自给自足,现在大量依赖进口;过去商品简单匮缺,现在成了世界工厂;过去贸易壁垒森严,现在主张贸易自由;过去外汇严格管制,现在人民币满世界流通;过去面临传统安全威胁,现在又加上了恐怖主义;过去出国困难,现在国人遍布世界。这些变化要求我们充分并且创造性地利用国际法,为实现丝绸之路政策目标保驾护航。例如,我们一定要与丝绸之路国家签订投资保护协定。此类协定是保障投资一方财产及人员安全的比较有效的手段,因为它将对投资方的财产及人员的保障上升到了国家义务层面,并且有可能透过国内法加以实施。由于我们成了投资方,因此,要借鉴当年资本输出国的经验,制定有效条款并建立有效机制,确保我们的财产及人员的安全。为了促进贸易的自由流动,我们要与有关国家签订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在对方建立各种自由贸易及产业园区。为了打破美元霸权,我们要与有关国家签订本币互换协定,甚至建立区域性的货币基金组织。为了方便人员往来,与有关国家签署互免签证协议也实有必要。鉴于丝绸之路个别国家的安全状况,我们还需要就中国公民的人身安全问题达成协议,在这个问题上,可以借鉴类似黑水公司等保安公司的经验。我们还要预见个别国家可能发生的政治动荡,以便在紧急情况下能够果断采取措施,比如利用联合国维和部队,确保我国公民和财产安全。当然,我们还要加强双边和多边的反恐机制,以维护西部一线的稳定及安全。总之,我们要结合新的情况善用国际法,以推进丝绸之路政策目标的实现。

四、中国在国际法上面临的挑战

第一个挑战来自于政治价值。目前,传统的国家主权观与所谓民主国际法学说①,深刻影响各国的对外政策②。从本质上讲,这是两种不同政治价值的对立。两种政治价值都以国际法的话语并凭借各自力量,在国际关系诸多领域展开博弈③。你说主权,他就说人权;你说不能随便动武,他就说人道干涉;你说领土完整,他就说民族自决;你说自由贸易,他就说劳工权利;你说秩序重要,他就说公民抗命;诸如此类,不一而论。归根结底,是一些西方国家自视其政治正确,自视其模式是世界历史进程的唯一模式④,并自信能够以此模式改造世界,而不惜使用武力。这是典型的欧洲中心论⑤,国际法上两种政治价值的对立和博弈,只是它的缩影。实际上,当代国际法已经不再是欧洲国际法了,它不再是同一制度及文化国家之间的法律,而发展成为不同制度及文化国家之间的法律。联合国会员国的构成就是最好的说明。如果非要以政治价值划线,将自己的制度或发展模式强加于他国,必然导致激烈的对抗。当前的一个动态是,政治价值与国家利益相互裹挟。日本与中国的钓鱼岛之争,本来是利益之争,但安倍到美国、到菲律宾、到东南亚,到世界各地,不停地宣扬民主国家说。他无非想要证明“我们都是一伙的”,证明所谓民主的国家不会开战一说⑥,以结成国际统一战线对抗中国并争取领土利益。克里米亚并入俄罗斯后,日本由于价值的认同,被迫加入西方国家制裁俄罗斯的队伍,而实际上,这不符合日本争取从俄罗斯收回北方四岛并获得能源供给的国家利益。政治价值与国家利益相互裹挟及其在国际法上的反映①,值得高度关注。共同利益能够掩盖政治价值的对立,但却难以长久消除。为什么中美关系总是斗而不破、和而不亲,道理恐怕就在于此。或许文明的相容是一条解决之道。我承认你的文化传统优点,你也要承认我的。法律、国际法、法治都是西方基督教社会的舶来品,我们不都接受了吗?反之也应该一样。什么是我的优点?中国的古老文明可以提供答案。这里援引一个世界秩序的假设,这就是多元文明相互包容之必要②。美国在“解放”伊拉克和利比亚之后所遭遇的困境,说明了这一必要性。如果这一假设成立,如果承认这一假设的有效性,世界上的各种难题可能就比较容易解决。中国面临的第二个挑战来自于领土争端及其解决。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国际法上一项原则。然而,在这项原则下有多种解决方案,不仅包括仲裁和司法,而且包括当事方自行协商。从历史上看,涉及到国家重大利益的争端,主要是事关国家领土和荣誉的争端,是排除第三方解决的③。中国的传统文化和一贯立场,也都强调当事方协商解决争端。正是运用了东方的智慧,我们创造性地提出“一国两制”,和平解决了香港、澳门的回归问题。这样的历史遗留下的难题,如果交由第三方解决,恐怕至今都难有满意结果。从这些方面来看,中国在解决领土争端上的立场,是有充分道理的。目前大家都关心菲律宾提起的南海仲裁诉讼,单从技术层面来看,该诉讼面临诸多程序上的障碍。中国完全有能力应对此类挑战,无论是从国际法的话语来看,还是从这种话语背后的力量来看。

五、结语

改革开放作为基本国策,重要的内涵是对外开放,以实现现代化目标。打造丝绸之路经济带,是对外开放的深化,有其战略意图。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形式,与对外开放,包括打造丝绸之路经济带,有着密切关系。阐明这一关系,方法很重要。传统的实在国际法学由于自身缺陷,不能完全胜任。本文提出一种从政治的角度看待法律的方法。它主张透过现象看本质,考察国际法背后的政治因素及其对国际法的制定、解释、实施的影响,认为国际政治是国际法的实质,国际法是国际政治的形式,是国际政治包括对外政策的工具。另一方面,它又承认国际法形式的重要性,承认国际法是国际政治有用的工具。这是一种政治与法律互动的方法,是现实主义与形式主义的平衡。它能够比较有效地解释国际法与国际政治的关系。运用这种方法可以发现,在改革开放进程中,中国始终站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政策立场上,采用五项原则的国际法话语,对国际法尤其是其基本原则加以阐释,并且不断运用这种阐释以及国际法的程序和组织上的效力,来实现自己的政策目标。改革开放的伟大成就表明,中国所坚持的国际法立场是有效的,利用国际法为政策服务是成功的。在这个意义上,国际法为改革开放做出了重要贡献。在打造丝绸之路经济带的进程中,我们仍要坚持五项原则,并且根据变化了的国内、国际情况,充分并创造性地利用国际法,以实现这一政策的战略目标。中国目前在国际法上面临的挑战,主要是因为政治价值的对立。解决这一困境的唯一途径,应该是多元文明之间的相互包容,归根结底,就是承认各国国情的差异并尊重各国对自己发展道路的选择。历史上的丝绸之路不仅是经贸之路,而且是传播和吸收文明之路。文化的相互了解、信息的广泛交流和语言的有效沟通,对于推进丝绸之路政策至关重要。石河子大学由于所处地理位置,并且作为人才培养摇篮,能够为此做出特殊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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