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绪论
1. 1研究背景
从行业属性和投资标的相关性看,证券与金融期货几乎涵盖同类客户群体。因此,当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可以为投资者做期货知识介绍、交易规则指引,甚至在营业网点提供协助开户业务时,将极大方便证券投资者参与期货交易。期货中间介绍业务的推行,实现了上述目标,进而直接带动了全市场期货客户权益的增长。数据显示,内地期货客户权益由2009年的1006亿元增长至2010年的1618亿元;2013年,客户权益攀升至1988亿元。股指期货于2010年上市,众多新入市客户正是通过证券公司的中间介绍业务参与其中。期货客户历年权益变化情况见图1.1。
中国内地的金融业被划分为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与期货等行业,受制于监管要求,各行业之间不能混业经营。虽然上述行业以独立经营实体面对客户,但证券与期货业的内同性很大,业务性质接近,可共享的客户资源丰富。期货市场由于交易的“零和”特性、无“分红”预期,导致其长期以来受关注程度低,在金融行业内始终是一个“小众市场”,其市场容量远远小于证券市场。目前,内地证券账户数量约为1.3亿户,期货账户约130万户,前者数量是后者的近百倍。2013年底,内地115家证券公司托管证券市值为15.36万亿元,156家期货公司的客户权益为1988亿元,前者约为后者的77倍。如上一段所述,期货公司的资本实力、网点和人员安排,尚不具备引入更大规模投资者的能力。原来仅依靠商品期货业务生存的期货公司,拓展具有金融期货交易需求的投资者成为首要难题。如果证券公司具备业务资格,将适当的客户介绍给期货公司参与期货交易,可促进业务合作双方的发展。
1.2研究的意义
为此,C公司在设计经纪业务营业网点、分公司的年度考核指标中,将与传统经纪业务契合度较高的期货中间介绍业务赋予了 10%的考核权重,虽说数值并不高,但从本文1.2的第一部分所述的营业利润率来看,其对经纪业务的重要程度可见一斑。
2文献综述
中间介绍业务这一运行模式起源于美国,在美国、英国以及中国台湾等金融期货发达地区处于成熟阶段,并得到了金融市场的认可,取得较为全面的发展。本章主要通过文献的回顾来介绍国内外期货中间介绍业务的主要模式及管理经验。
2.1美国期货中间介绍业务的发展与管理
(1)美国的期货经纪机构类型张宏(2006)认为,由于美国的金融业实现真正意义的混业经营,各业务领域完全融合可以取得协同效应和规模效应,从国外成熟市场的情况来看,从事期货交易已经成为券商的一项重要业务。尽管这种混业经营模式也将是我国金融市场未来的发展趋势,但目前中国内地期货公司可从事的业务种类仍相对简单,尚不能从事自营业务以及为客户提供融资业务。
2.2中国台湾地区期货中间介绍业务的发展与管理
(1)中国台湾地区的期货经纪机构类型
台湾地区的期货经纪商主要有三类:专营期货商、兼营期货商和期货交易辅助人。第一类专营期货商,可以受托从事台湾地区主管机关核准的境内外交易所的衍生性商品。第二类兼营期货商,指兼营期货业务的证券公司,依其申请项目仅可承做与证券相关的期货业务(如股指期货经纪业务)。第三类期货交易辅助人,指获准经营期货交易辅助业务的证券经纪机构,仅限于从事证券相关的期货业务。此类机构可经营招揽、开户、接单及转单等业务。因为不能直接连线至交易所,故客户的交易指令需转由其委任的期货商来进行。台湾地区执行期货交易辅助人这一制度,因此证券公司的资源可以最简单的方式对接至期货市场,包括客户的开户、交易、查询等。这是内地证券公司借鉴用以开展中间介绍业务的主要模式,现有的管理规范也多数来源于他们已先试先行的管理经验。
(2)中国台湾地区介绍经纪业务模式台湾地区形成上述业务格局有其历史原因。在台湾期货交易所尚未成立时,大型证券公司或银行已开始面向客户提供境外期货交易,大部分期货公司即是在此时由上述证券公司或银行出资设立。1998年台湾期货交易所推出股指期货后,同一家集团公司内的证券公司继续沿用原有模式,通过其下属子公司参与期货市场;而一些中小型证券公司则直接与期货经纪商签署合约,成为期货交易辅助人,此外,出于风险隔离的考虑,大部分证券公司也愿意接受交易辅助人的业务运作形态。
(3)中国台湾地区介绍经纪业务机构的分类
台湾地区的期货业务辅助人类似美国介绍经纪商IB,其从事协助期货经纪商招揽客户、受理委托并转交至期货经纪商,但同样不能涉及客户保证金业务。只有证券经纪商才具备资格申请成为期货交易辅助人。台湾地区的证券公司经过多年发展,实力不断壮大,多数公司在股权上控股或参股了与其有介绍经纪业务往来的期货经纪商;或者证券公司与期货经纪商同属于一个金融集团公司,这与目前内地情况颇为相似。一方面,证券公司控股或参股期货经纪商来专营期货经纪业务,另一方面以期货交易辅助人的角色与期货经纪商建立业务联系。同样,对于一些中小规模的证券公司来说,因人力与资金所限,寻找一家实力强、信誉佳的期货经纪商合作幵展期货业务,不失为低成本进入期货市场的一种捷径。这一制度在期货客户开发和交易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根据台湾期货交易所网站数据,截至2014年5月,注册于该交易所的专营自营商10家、兼营自营商20家,专营期货商15家,兼营期货商20家,交易辅助人51家。从数量上看,交易辅助人角色占据明显优势。
3 C公司期货中间介绍业务现状...................17
5.1.1完善中间介绍业务管理制度...................32
5 C公司期货中间介绍业务的管理对策
5.1总部业务的管理对策
针对3.4.2第(1)点所述案例给M营业部带来的监管风险,C公司在制度发布后立即安排专项制度说明会,讲解制度各条款的制订依据及修订要点。对于重要的业务制度,安排现场答疑或视频培训,以书面考试方式或借助C公司在线的培训与考试系统加以强化。除针对制度的培训与宣导工作外,中间介绍业务管理部门还须严格履行监督与检查职责,及时发现未严格执行制度、不合规执业等行为,在零售经纪业务系统内部控制住风险并监督整改。为做到令行禁止,应严格执行C公司制订的《问责管理规定》、《问责处罚细则》,对于未按照公司及监管机构颁布的制度、规程操作的违规行为,应追究相关负责人员的责任,强化对突破业务规范行为的负激励。
结 论
(1)主要结论
②通过对照监管要求,在《客户投诉管理办法》中明确主办部门投诉处理时限,改进了 C公司部分制度不健全的现状,弥补了业务制度与监管要求未同步更新的漏洞,有效规避了监管风险;
③通过建立营业部对各业务环节的季度自查机制,分解合规与风控职责到业务管理部门的具体岗位,弥补了业务管理部门疏于业务检查的漏洞。
由于本人理论研究水平所限、实践经验不足以及论文侧重点的原因,本文在期货中间介绍业务合规执业的管理措施、提高考核指标与合规执业的契合度方面未能深入探讨。希望在未来的学习和工作实践中,能够积累经验,对以上问题不断优化和改善。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