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家 除“主体”外,“国家”是涂尔干和福柯有关惩罚的分析引出的另外一个涉及道德的现代论题。从历史上看,关于国家的理论主要有三种,可以分别称之为关于国家的道德理论、政治理论和社会理论。第一种以黑格尔的国家理论为代表。这一理论将国家视为汲取了“家庭”和“市民社会”的优点的最高伦理形式,认为国家是“地上的神物”,人们必须崇敬和服从它。第二种是自由主义的国家理论。这一理论立足于对个人权利的保护而视国家为政治上不得不容忍的恶,既主张提防并限制国家权力,又主张构建用以有效保护个人自由和权利的国家。第三种以马克思的国家理论为代表。这一理论以社会为国家的基础,对国家持有批判立场,主张把国家由一个高踞社会之上的机关变为完全服从社会的机关。从前文分析的现代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齐头并进这一内容看,涂尔干和福柯关于国家的分析都与自由主义国家理论存在着一定联系,但整体而言,涂尔干关于国家的看法更加偏向于黑格尔的国家理论,[35]而福柯对现代国家的分析则在一定程度上显示出类似马克思的批判态度。无论偏向于哪一边,从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在现代社会相互加强的态势中,涂尔干和福柯都看到了关于现代国家的悖论,这既体现在政治层面,也体现在道德层面。 涂尔干和福柯不仅都注意到现代社会中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的双增长趋势,他们也都注意到与这一趋势相伴也相对的另一面,并且都对这另一面表现出担忧。在涂尔干的理论中,国家与个人之所以得以统合在一起,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职业团体。正是出于防范和制约职业团体对个人实施压制这一需要,国家与个人共同站在了职业团体的另一边。二是其他国家或敌对势力。同样,出于防范共同的敌人、避免战争,国家与个人得以结成联盟。这两个原因一起造就了个人对于国家义不容辞的服从义务。而且,职业团体的增加以及其他国家的长期存在也使得这种服从义务具有经常性。不过,如同自由主义国家理论中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既相对立也相一致一样,在涂尔干的分析框架中,国家与个人其实也存在着不一致。一方面,在涂尔干所分析的国家、职业团体与个人三方关系中,为保护个人权利,不仅需要国家制约职业团体,而且需要职业团体制约国家;另一方面,一如涂尔干所担忧的,国家的对外职能也时常内化,从而在国家与个人之间产生敌对关系。就这两个方面来说,尽管涂尔干力图通过道德的观点来分析国家与个人的关系,但其间还是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国家与个人之间非道德的政治对抗,由此带来了这样的现代问题:人们基于何种正当理由去爱或者维护一个可能侵犯或威胁自己的国家?人们基于何种正当理由去构建一个旨在保护个人权利而同时又有可能侵犯个人权利乃至威胁全人类的国家? 人们基于何种道德根据接受来自国家的惩罚? 而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在现代社会的双增长趋势几乎使这些问题成为难以解开的死结。 同样,这些问题从福柯有关国家的讨论中也可以发掘出来。按照福柯的分析,一方面,基于“生命权力”的运行逻辑,国家权力依循保障个人自由和权利的原则行使,在保护和发展个人自由和权利的过程中维护和发展自身,从而呈现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的双增长。另一方面,福柯又注意到,“生命权力”也伴随着“巨大的死亡权力”( formidable power of death) ,诸如世界大战、种族屠杀以及原子弹都称得上是与现代国家联系紧密的“死亡权力”。在福柯那里,如同“主体”与“臣民”之间的相伴相生一样,“生命权力”与“死亡权力”也成为现代社会中与国家相伴相生的重要现象,从而带来了现代国家的悖论。对此,福柯指出:“历史上存在一个悖论:现代国家开始担心个人———各个人的生命;而同时国家开始实施其最大规模的屠杀⋯⋯生死之间的游戏是现代国家的主要悖论。”[36] “几个世纪以来,国家一直是人类治理最不寻常、最可畏惧的形式之一。”[37] 总起来看,即使现代政治循着福柯所谓的“生命权力”的逻辑运转,或者沿着自由主义的法治路径建构,最终能够幸免涂尔干所忧虑的国家外在职能内化的风险,现代国家也仍然面临着所谓的“巨大的死亡权力”。而且,近代以来的历史也表明,不仅存在涂尔干所担忧的国家对外职能内化,“自由国家”也的确存在着人权保护与战争行为同生并举的现象。换言之,自由国家即使能够尽可能实现对本国人权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护,并且在世界范围表现出保护人权的姿态,但这并不完全排除它在需要的时候对外采取与保障普遍人权相悖的战争乃至侵略行为。就权利与权力的这种关系而言,现代国家在国内和国际两个层面都可谓面临着某些困境。在国内层面,国家权力不仅通过个人权利寻找到新的“合法性”基础,而且根据保障人权和公民权利的需要得以更为有效地在社会中运行和扩展,由此使得个人权利始终面对着强有力的乃至更有效、更精微的国家权力,看似更为人道、更加人性的惩罚和规训也因而被视为不过是换了另一副权力统治的面孔而已。在国际层面,福柯所讲的“巨大的死亡权力”也与现代国家对于人的身体、生命以及其他权利的保护形成强烈反差。 在现代国家的悖论中,权利与权力的“螺旋”结构可以说是一个中心,就此看,社会契约论其实构成现代国家困境的一个重要渊源。历史上,对于克服这种困境,既存在道德努力,也存在政治尝试,其间时常夹杂着对于社会契约理论的批判。例如,对于社会契约论中国家是个人自主选择的产物这一看法,黑格尔提出了批评,并针锋相对地强调了国家对于个人的绝对权威以及个人对于国家的道德义务;马克思也曾对所谓“自由国家”提出过批判,并主张打碎作为阶级对立形式和阶级统治工具的国家,直至实现国家消亡的理想。不过,在无国家作为一个理想最终实现之前,国家不仅长期存在,而且成为政治和法律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如此,国家理论仍然难以避免地会在道德观点、政治观点和社会观点之间纠缠不清。国家,在传统社会曾经是与民族大义和爱国情感密不可分的伦理现象,保家卫国表现为人们自然的道德义务,法律惩罚也显出很强的伦理意义,而当它在现代发展成为一方面保障自由另一方面又深可畏惧乃至危及全人类的庞大政治机器时,关于国家的一些道德和政治困境也相应地呈现了出来。大体上,国家的伦理意义主要集中于两点:第一,国家成为道德的;第二,国家成为人的道德生活的外在条件。从关于国家的政治观点和社会观点,都可以清楚地看到现代国家总体上是作为消极的、需要防范的乃至需要消灭的“恶”来看待的,由此,道德意义上的国家以及国家与个人之间的道德关系在现代社会的发展空间越来越式微,这是现代国家现实的道德处境,在社会契约理论的主导下尤其如此。相对而言,后一点看上去具有更为广阔的政治建构空间,只不过在围绕保护人权和公民权利而展开的现代国家建设过程中发生了涂尔干和福柯所提到的困境或悖论。总之,就现代国家的建构而言,在仍然存在涂尔干和福柯所提到的国家外部职能内化以及“死亡权力”的现代背景下,特别需要这样一种政治哲学,足以在全球范围内通过法律、道德以及社会权力来规范、制约乃至消解国家权力,实现全世界的持久安全和和平;同时,涂尔干所提到的人类理想也是重要的,以使国家从一种涉及所有具体的人的普遍道德哲学那里扎下更为牢靠的伦理根基。 注释: [1]参见[法]涂尔干:《社会分工论》,渠东译,三联书店2000年版。 [2]参见[法]涂尔干:《刑罚演化的两个规律》,载[法]涂尔干:《乱伦禁忌及其起源》,汲喆、付德根、渠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425 - 426页。 [3]前引[2],第437页。 [4]前引[2],第451 - 452页。 [5][法]涂尔干:《道德教育》,陈光金、沈杰、朱谐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23页。 [6]前引[5],第129页。 [7]参见胡水君:《惩罚技术与现代社会———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的现代意义》,载《社会学研究》2007年第3期。 [8]前引[5],第123页。 [9]前引[5],第128页。 [10]参见前引[5],第108 - 151页。以及David Garland, Punishm ent and M odern Society: A S tudy in Social Theory, Oxford: Clarendon Press,1990, pp. 41 - 47, 131 - 132, 190 - 191。 [11]Michel Foucault, D iscipline and Punish: the B irth of the Prison, New York: Vintage Books, 1977, p. 80. [12]关于福柯对惩罚技术和人道主义的批判分析,详见[法]福柯:《规训与惩罚:监狱的诞生》,刘北成、杨远婴译,三联书店1999年版;胡水君:《惩罚的合理性———福柯对人道主义的批判分析》,载《环球法律评论》2006年第2期。 [13]参见前引[1],第365 - 366页。引文中的“环节社会”和“组织社会”指分别与“机械团结”和“有机团结”相联系的两种社会类型。 [14]前引[11], p. 23. [15]前引[1],第二版序言,第38页。 [16][法]涂尔干:《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渠东、付德根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 - 80页。[法]涂尔干:《社会分工论》,第二版序言。[法]迪尔凯姆:《自杀论:社会学研究》,冯蕴文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355 - 373页。后文的分析主要依照这三个文 本。 [17]前引[16], [法]涂尔干书,第14页。 [18]参见前引[16],迪尔凯姆书,第361, 371页。 [19]参见前引[17],第62页。 [20]前引[17],第76页。 [21]前引[1],第246 - 247页。 [22]关于“规训”更为详细的分析,参见胡水君:《福柯论法律与规训》,载《清华法学》第11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23]前引[11], pp. 137 - 138. [24]Ibid, p. 221. [25]Michel Foucault, The History of Sexuality, Volum e 1: An Introduction, New York: Vintage Books, 1980, pp. 45 - 47, 并参见胡水君:《权力与自由的螺旋》,载《天涯》2007年第3期。 [26]Cf. Michel Foucault, “Omnes et Singulatim: Toward a Critique of Political Reason”, in Michel Foucault, The Essential Foucault: Selections from the Essential W orks of Foucault, 1954 - 1984, ed. by Paul Rabinow and Nikolas Rose, New York: New Press, 2003, pp. 180 - 201;Michel Foucault, “Governmentality”, in Graham Burchell, Colin Gordon and Peter Miller ( eds) , The Foucault Effect: S tudies in governm en2tal rationality, London: HarvesterWheatsheaf, 1991, pp. 87 - 104. [27]前引[17],第78页。 [28]前引[1],第15页。 [29]关于现代国家权力增长或国家活动扩张的一些统计数据,可参见[德]波齐:《国家:本质、发展与前景》,陈尧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09 - 111页。该著指出了现代国家权力一方面范围有所扩展,另一方面其行使又受到限制的双重趋势,也提到了现代国家发展的道德困境。 [30]Michel Foucault, Foucault L ive ( Interviews, 1961 - 1984) , ed. by Sylvere Lotringer, New York: Semiotext( e) , 1996, pp. 115 - 116. [31]Cf. Michel Foucault, Madness and Civilization: A History of Insanity in the Age of Reason, London and New York: Routledge, 1967, pp. 229 -264; Michel Foucault, Foucault L ive ( Interviews, 1961 - 1984) , pp. 7 - 9. [32]前引[30], p. 213. [33]Michel Foucault, “Revolutionary Action: ‘Until Now’”, in Michel Foucault, Language, Counter - m em ory, Practice: Selected Essays and Interviews, ed. by Donald F. Bouchard, Oxford: Cornell University, 1977, pp. 221 - 222. [34]前引[11], p. 183. [35]涂尔干关于国家的看法与黑格尔的国家理论是比较接近的。例如,黑格尔认为:“现代国家的本质在于,普遍物是同特殊性的完全自由和私人福利相结合的,所以家庭和市民社会的利益必须集中于国家;但是,目的的普遍性如果没有特殊性自己的知识和意志———特殊性的权利必须予以保持, ———就不能向前迈进。所以普遍物必须予以促进,但是另一方面主观性也必须得到充分而活泼的发展。只有在这两个环节都保持着它们的力量时,国家才能被看作一个肢体健全的和真正有组织的国家”(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261页) ,这种看法与涂尔干关于现代国家与个人共同发展的分析是一致的。 [36]前引[32], p. 299. [37]前引[30],Michel Foucault书, p. 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