③违法选举的认定和处罚。违法行为主要有威胁、贿选、破坏选举结构、违反或破坏选举程序、以暴力行为阻碍选举等等。违法的主体有选举委员会成员、候选人、选民等。而选举法仅规定了对这些违法行为, 村民有权向县、乡镇人大和人民政府及民政部门举报, 有关机关接到举报后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这些规定过于笼统, 也不易操作。首先, 关于违法行为的认定问题, 没有具体的标准, 其中重点是贿选问题。贿选从概念上不难理解, 即以钱或物收买选民, 干扰选民投票, 影响选举的公正性。但是, 界限如何确定在选举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如有的在选举时承诺其当选后, 个人投资几十万元修建公路等公益事业; 还有的候选人本人没有参与, 但其竞选团人员以钱物拉票等。选民在背后议论纷纷, 而一旦组织出面调查取证,站出来作证的极少, 难度很大。同时, 对一些小物品的性质认定在实际操作中比较困难。其次, 由民政部门负责组织调查并依法处理是否妥当也是个问题。因为从法律的角度看, 民政局属于政府部门, 没有法律文书, 没有执行力, 由其来处理、执行, 在实际操作中难度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