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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时代对传统刑法理论的挑战

来源:UC论文网 作者:未知 2020年12月23日

  摘要: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信息技术、互联网技术以及计算技术等高新科技逐渐在各领域深入渗透,尤其是在教育行业、科研领域、自动化生产等方面。众所周知,信息技术推动着我国各行业的创新与改革,且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出现,各行业的创新机制得到进一步的完善。


  关键词:人工智能;传统刑法;应对对策


  除了人工智能对我国行业的创新形成积极影响之外,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也督促着企事业单位不断完善自身经营的合法性与合规性,尤其是在内外部资金流转的过程中。遵循我国的相关法律条例是企事业单位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前提,因此社会各界应高度重视刑法的变化及改革。


  一、人工智能时代对传统刑法理论的严峻挑战


  (一)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


  结合我国社会发展现状分析,人工智能的到来为社会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但是各行业也需要面临严峻的挑战。无论是从法律的角度还是经济的角度,人工智能均呈两面性,从人工智能的实际应用成效来看,暂时无法评价优劣与否,只能客观的探讨其给社会带来的好处与弊端,尤其人工智能对传统刑法理论的挑战。


  近些年来,国内的科研水平不断提升,为各行业的创新发展提供了技术基础,但是也给部分不法分子的违法行为带来了可乘之机。基于全新的时代背景,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随时可能发生改变,而这一变化主要包括危害性量的变化以及危害性质的改变。人工智能在国内的崛起促使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出现以上两个方面的变化,因此社会各界均对此做出了深入的剖析[1]。


  (二)犯罪主体趋于智能化


  当前社会对犯罪主体的传统印象导致其忽视了犯罪主体的智能化发展,从而增加了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随着人工智能技术在国内各行业中的广泛应用,市场上出现了很多智能机器人,例如,家庭扫地机器人,还有由谷歌公司开发研制的AlphaGo。谷歌公司在研制出AlphaGo后,对其系统、性能、质量等方面进行了升级,促使AlphaGo进一步完成智能化,最终升级为AlphaGoZero。


  升级后的智能机器能够使用简单的围棋规则打败传统的AlphaGo,就连世界围棋冠军也曾被升级后的AlphaGoZero打败。这种越发趋于智能化的智能机器人在社会中引起了更大的社会效应,其在各方面所展现出的能力远超普通人类,这就给不法分子创造了违法机会,如果不法分子利用智能机器进行犯罪,那么智能机器人极有可能成为新的犯罪主体。


  二、人工智能时代下传统刑法理论的应对对策


  (一)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相关对策


  为了能够有效降低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首先应判断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是否真正改变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假设智能机器人成为新的犯罪主体,那么将要对其犯罪行为及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性本质进行剖析。例如,犯罪主体利用智能机器人进行抢劫,只是通过媒介来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与亲自抢劫的形式不同,但是本质并没有发生变化,仍然属于侵财犯罪行为。


  由此可见,在面对以上情况时,传统刑法需要结合实情及时调整,从侵财的金额、数量等方面入手,调整相应的法律条文,但是并不需要设置特殊的犯罪条例。反观之,如果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展的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较大,乃至发生了本质上的变化,那么在刑法调整规程中应给予严惩。例如,犯罪行为人通过人工智能攻击政府信息系统,那么其对社会的危害性已经造成了实质性的改变与影响。因此基于以上情况时,刑法应加重对犯罪行为的处罚。


  其次,判断犯罪行为人利用人工智能技术所造成的犯罪行为是否自主意识。人工智能技术作为一种全新的科技力量,在社会中得到较为宽泛的应用环境,因此该项技术在应用过程中的具体影响仍待挖掘。犯罪行为人在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如果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性质属于意外,那么刑法调整时应给予过失犯罪的处罚力度;如果犯罪行为人利用人工智能实施犯罪且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存在自主意识,那么在刑法调整时将要予以严惩[2]。


  (二)犯罪主体趋于智能化的相关对策


  随着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该项技术在社会各界得以广泛运用,且关于智能机器人的研发与制造愈发深入,当前的智能机器人的智能化特征愈发明显。基于此,智能机器人成为新犯罪主体的可能性不断提高。在人工智能时代下,传统刑法必须革新自身法律体制,创新传统的限制条件,有针对性的展开智能机器人与人工智能技术相关管理条例的制定。


  第一点,传统刑法应明确指出对智能机器人的分类整理。在未来的数十年间,智能机器人极有可能成为新的犯罪主体,在此过程中,由于机器人种类的差异,因此不同类型机器人变为犯罪主体的转换率也不同,因此,需要整理并分类智能机器人。在具体分类的过程中,可以暂时将智能机器人分为弱智能级和强智能级两大类,弱智能机器人的犯罪主体转化率较低,強智能机器人的犯罪主体转化率相对较高。


  第二点,传统刑法在创新过程中应阐明智能机器人适用于刑法。在人工智能技术广泛应用的今天,智能机器人在智能化程度上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且成为新犯罪主体的可能性越来越高。基于此,为了能够有效管控智能机器人对社会的危害性,应明确指出智能机器人的确属于刑法的约束限制范围。例如,杀人犯罪,无论是普通的杀人案件还是以智能机器人为犯罪主体的杀人案件,其本质均是一样,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也相同[3]。


  由此可见,在刑法理论逐步完善的过程中,应将智能机器人确定为需要接受法律惩处的主体。在传统的刑法理论中,应新增一些针对智能机器人的刑法处罚条例,如此一来,不仅有效维护了刑法条例的公正性与公平性,同时也能够有效管理智能机器人的行为规范。


  三、结语


  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传统刑法的优化与修缮非常重要,有助于社会经济主体的稳定发展。基于人工智能时代,该项技术在国内各领域中广泛运用,且在刑法调整的过程中应重视对人工智能技术相关法律条例的逐步完善。由于人工智能在推动社会发展的同时也给其带来了新的挑战,因此在完善刑法时应当注意人工智能技术的两面性,针对人工智能进行适当的管理与约束,以此保证社会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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