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对反倾销出台的措施或规定

世界贸易组织对与现有的反倾销问题是否有出台什么规定或措施

颜庄小店 2021-09-18 16:38 317 次浏览 赞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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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噗噗小维尼winnie

    转载其它网友的贴给你参考:倾销是指一国(地区)的生产商或出口商以低于其国内市场价格或低于成本的价格将其商品挤进另一国(地区)市场的行为。受到倾销商品损害的进口国为此采取的措施称之为反倾销。   世贸组织的《反倾销协议》规定,一成员要实施反倾销措施,必须遵守三个条件:首先,确定存在倾销的事实;第二,确定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的威胁,或对建立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第三,确定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按照倾销的定义,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就会被认为存在倾销。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的差额被称为倾销幅度。所以,确定倾销必须经过三个步骤:确定出口价格;确定正常价格;对出口价格和正常价格进行比较。  正常价格通常是指在一般贸易条件下出口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可比销价格。如该产品的国内价格受到控制,往往以第三国同类产品出口价格来确认正常价格。  与启动反补贴调查不同的是,倾销行为的受害国在开始反倾销调查前没有与当事成员进行磋商的义务;在审查倾销对国内产业的影响时,需要考虑倾销幅 度的大小并确定倾销幅度。世贸组织规定,倾销幅度不超过进口价格2%,倾销产品进口量占同类产品进口比例不超过3%是可以忽略不计的倾销幅度的最低限额。  反倾销的最终补救措施是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的数额可以等于倾销幅度,也可以低于倾销幅度。  尽管反倾销调查并未结束,但在已经初步裁定存在倾销及其造成的损害,并防止倾销在调查过程中继续造成损害,各当事方已经得到充分的情况和发表意见的机会的前提下,受害成员可以采取临时措施。  另外一种补救措施是价格承诺。若出口商自愿作出了令人满意的承诺,修改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则调查程序可能被暂停或终止,有关部门不采取临时措施或征收反倾销税。  与启动反补贴调查程序一样,一成员应该在接到国内受倾销产品损害的企业或产业的申请后,展开反倾销调查。各当事方必须得到关于启动调查的通 知。它们包括出口商所在成员、出口商或国外生产商、被调查产品的进口商、行业协会、进口国同类产品的生产商及其行业协会等。若没有充分表明存在倾 销及其损害,或者倾销幅度或倾销进口数量低于最低限额,则应终止调查。  在世贸组织框架下,只有,而不是贸易商和产业界,才能采取反倾销措施。因此,一国的贸易商或产业界必须通过来启动反倾销程序。  若出口产品受到调查的成员不满展开调查的成员所采取的行动,它可以将问题提交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解决。在这种情况下,出口商必须通过本国采取这样的行动。

    浏览 236赞 73时间 2024-01-29
  • 颖颖emma

    随着部分进口配额的取消,关税及非关税壁垒的废除。中国的国内生产商逐渐感觉到了物美价廉的进口产品正越来越多的受到消费者的青睐。像其他一样,中国的各产业也开始越来越多地运用法规性壁垒来抵挡进口产品带来的冲击。反倾销措施恰好能在进口商“倾销”产品时,起到平衡产品价格的作用。然而,与此同时反倾销法规也会成为保护主义者的工具。因此,WTO反倾销协议对其成员国的反倾销立法进行了约束。 截至2001年3月1日,以1997年颁布的《中国反倾销反补贴条例》为依据审理的案件已达7起。对反倾销是否发生,倾销幅度的裁定分别有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和中国经济贸易委员会作出,并在此后四到九个月的时间内作出终裁。随着各行业对反倾销的认识加深和损害调查机关申诉处理效率的提高,反倾销案件的数量必定会逐年增加。根据外国使馆统计,目前等待审理的申诉已有75起之多。 中国反倾销条例生效后,此方面的管理水平已经有了显著的提高。例如,外经贸部和经贸委2000年颁布了有关听证会的条例,允许利害关系方向调查机关口头,这在中国并不多见。 尽管如此,目前而言,中国反倾销的管理部门还存在严重的不足之处。尤其是国外被指控方没有机会看到所有的相关信息,大多数有关申诉方的材料都被作为商业机密保护起来。此外,调查机关总是不加分析验证地接受申诉方的申诉,这些不足之处无疑是有利于国内申诉者而有损国外受控方利益和公正的。是与WTO规定不符的。 反倾销,中国和WTO 尽管反倾销行为中难免会有贸易保护主义的成分,不公平的审理方式仍可能会危及中国的对外贸易关系。例如,依据WTO反倾销法规的规定,反倾销案件的审理过程需要部门、仲裁机构、审查部门的共同参与,即将加入WTO的中国已承诺要设立审查机关,但至今仍未付诸行动,并且此机关的程度、权利范围也并不明确。中国在递交给WTO工作组的入世计划书中已明确表明,入世后将调整国内的反倾销法规使之与WTO规定保持一致。 中国应当做出怎样的改变呢? 首先,中国应当提高反倾销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透明度。换言之,尽管中国国内反倾销法规在条文上与其他非常相似,在实际作过程中调查机关使用的定义和法规却相当不严谨且缺乏公开性。因此,国外生产商和出口商无法在反倾销抗辩时给出足够的。 调查机关应当依据机密的情况,更多地公开其裁决依据。调查机关应当向利害关系方完全地公开损害程度和倾销幅度裁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如果缺乏足够的公开信息,利害关系方就无法在抗辩时做出充足的陈述。同时,裁决和倾销幅度的计算如果没有充足的公开,也会造成偏袒的嫌疑。 目前,中国的反倾销立法还没有形成一个审查反倾销调查机关行为的法庭。因此无法对其在损害调查原因和倾销幅度计算等方面的裁定进行审查。WTO反倾销协议规定,应当具备彼此的、仲裁及行政法庭机构。如上所述,中国已经承诺要建立一个这样的行政法庭,但这个法庭究竟有多大的性,多大的权限和能力来执行其审查职还仍然是个未知数。 在反倾销实践方面中国还不得不克服许多缺点,以适应WTO的要求。例如,调查机关在接受申诉时,在“相似产品”确定上只是单纯接受申诉方的定义,而没有参考市场公认的品质构成、等级等标准。 尽管WTO反倾销协议规定进口产品的合计应包括所有的,不管其是否是WTO成员国,而中国目前仍允许申诉人忽略从某些政治争议地区进口的产品,如地区。这种不足在在WTO体系内加入中国后能够得以弥补,但在过渡期内仍然会损害到其他的出口商的利益。 规划中的保障措施条例 反倾销税并不是唯一的法律性贸易壁垒。WTO《保障措施协议》规定,在确定进口大幅度增加,以致对其国内同类生产行业造成严重损害时,成员方可以提高关税税率或采取其它措施来进口量。例如和最近对中国出口大蒜及其它农产品采取了保障措施。 尽管受其对外贸易法制约,中国仍必须自己的保障措施条例。假设中国反倾销条例的颁布是为了保护国内产业,那么保障措施条例的空缺就有些令人难以理解。这样中国相当于自己放弃了一个世界公认的抵抗进口洪流的屏障。然而,即将入世的中国也在其贸易伙伴对其采取保障措施时,实行了有些过分的报复(2000年春终止了对的几亿美元的进口,以报复对中国进口大蒜的关税提升)并且也有可能同样对待其它的贸易伙伴。入世后,中国必须遵循WTO关于保障措施的协商和争端解决规定。如果说中国反倾销法规中存在的问题已不可避免,那么在制定保障措施法规的过程中,建立和实行公平秩序对中国来说显的尤为重要。 对出口商的建议 国外生产商在向中国出口产品和直接在中国投资设厂中进行选择时,一定要考虑到中国的反倾销法规,某些国内产业已经有效地利用了的反倾销法规,保护并且扩大了自己在国内的市场份额。 出于国内保护,反倾销措施目前在不公平地保护中国国内申诉者。而入世后的中国,必须在根本上整顿和强化其调查机关,建立公开的监督法庭,使反倾销审理过程利害双方享受到公平的待遇,这一高水准的公正体系,应当在中国即将的保障措施条例中得以建立。

    浏览 161赞 116时间 2023-09-23

世界贸易组织对反倾销出台的措施或规定

世界贸易组织对与现有的反倾销问题是否有出台什么规定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