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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位法律人士给我一点意见,这个题目可以从哪几个方面阐述?从哪些方面进行论述???请法律人士帮忙指点一下!谢谢了,很急!!!!要详细的论点!!!!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信用卡欠款,无能力偿还,且故意躲藏。导致银行催收部门无法与当事人联系。另一方有没有权利单方面处置共有房产以还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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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财产,是指在关系存续期间所共同拥有的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共有。
第十八条对应为一方的财产范围作了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