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帮忙给篇论文啊 会计类的 从这八个里选一个就行 要成品

1企业债务性筹资分析2浅议代理记账3企业赊销与信用风险控制4浅析中小企业会计规范化问题5对会计监督职能的探讨6我国资产评估的现状及发展7会计要素的比较与改进8成本与费用关系分析

“『承诺』” 2021-09-19 09:34 175 次浏览 赞 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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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决策中会计监督职能论略

    摘要:当前会计监督参与经营决策存在着会计法制建设滞后、会计监督弱化、会计人员管理体制不合理、监督部门合力没有形成、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等严重弊病。在经济决策中应当采取提高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改革和完善会计管理体制和经济监督体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等对策充分发挥会计监督职能。

    关键词:经营决策;会计监督;职能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会计在会计主体乃至宏观调控中的地位越来越显示出其独特的重要性。然而,经济发展对会计工作的要求与实际工作中会计监督的相对滞后形成了强烈的反差,会计监督困难阻力重重,财务滥收乱支,国有资产流失严重,会计监督在经济决策中的作用不能发挥。因此,在新形式下应认真思考当前会计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建立完善的会计监督机制,更好地发挥会计监督的职能作用。

    一、目前会计监督参与经营决策存在的问题

    1.会计法制建设滞后,会计监督弱化
    《会计法》第4条规定:“单位人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执行本法。”第16条规定:“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实行会计监督”。这样,会计人员一方面要服从本单位统一,另一方面又要对单位实施必要的会计监督,会计人员的这种在行政的同时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双重使命,从理论上讲不通,在实际工作中也难行通。如果强制要求会计人员在二者之间做到彼此兼顾,会计人员处在外挤内压、进退两难的境地,其结果必然是会计人员为了保全自身而放弃执法,会计监督成为名副其实的“空架子”。
    2.会计人员的管理体制不利于会计监督职能的切实履行
    财政部门只承担对会计人员的,而会计人员的劳动、人事、工资福利等关系隶属于各自所在的企事业单位。作为相对经济实体的企事业单位,不仅拥有会计人员的管理和使用权,并且拥有相对甚至绝对的财务自主权。这种管人与管事相分离的会计人员管理体制制约着会计人员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能。为解决这一,我国的一些地方也试行了会计委派制。会计委派制可以达到管人与管事统一,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消除会计人员的后顾之忧,确实能强化会计监督职能,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规范会计工作秩序。但是会计委派制是一种行为,与转变职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的会计人员的任免权限与政治和经济体制改革相,与《会计法》、《公》、《企业法》不符。
    3.监督部门合力没有形成,会计监督的权威性不足
    各级的财政、审计、税收、工商行政管理等诸多执法监督部门,在新形式下,从各自职能出发,通过机构改革,自成监督体系。财政部门建立起国有资产运行管理体系,审计和税务部门形成的审计监督体系,而职能部门从各自利益出发,对会计监督各有取舍。这样的结果,不但未能形成相互配合的强化会计监督职能的监督体系,反而使会计监督本身应有的权威性削弱,造成企事业单位会计监督的外部支撑力度不够。此外,以会计师事务所为主体的社会性的会计监督服务机构发育还不够完善,不能适应新形式下会计监督的新需求。
    4.会计基础工作的不规范,使会计监督工作失去了可靠的物质基础
    “会计基础工作是会计工作的基本环节,也是经济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财政部十分重视会计基础工作,相应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用以规范会计基础工作,但是由于单位重视不够,会计人员素质不高并忽视学习,有意违纪等等原因,使得许多单位会计基础工作极不规范。

    二、经营决策中发挥会计监督的对策

    1.提高财会人员对会计监督重要性的认识
    目前,有相当一部分财会人员对会计监督的重要性认识模糊。他们认为,企业实行自主经营,厂长、经理负责制,会计监督没有必要了。也有人认为,外部监督力量不断扩大,如审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银行、税务等部门的监督,会计监督没有进行监督的必要了。事实上,企业的所有经济活动都离不开会计部门的参与,许多经济领域内的不正之风、违法犯罪大多瞒不过会计人员。因此,加强会计监督对防范经济犯罪有很大作用,这就要求我们会计人员对会计监督的重要性有足够的了解。而且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会计监督只能加强而不能削弱。
    2.加强社会主义会计法制建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会计法律体系和会计信息责任制度,全面提高全民法治意识
    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完善是治本之策。没有健全完善的法规制度,即使是诚信的会计人,也会陷入“囚徒困境”,因此,应尽快建立完善、完整的制度来规范行为,改善信用。一是完善会计准则,压缩想象空间,如适当增加财务报表附注,进一步完善与严格规范关联交易的披露,加强对现金流量的呈报和考核等几个方面。二是加快制定和新的具体会计准则,针对我国当前容易出现问题的方面加以规范。三是考虑尽可能缩小会计政策的选择空间,对会计政策的选择方面的规范更加具体。

    此外,应尽快建立会计诚信法律机制,加强会计诚信的立法和执法建设,加大执法力度,使诚信具有硬约束力,大幅度提高会计造假的成本,对造假单位及负责人进行经济处罚、刑事处罚,不仅要付出倾家荡产、声名狼藉的代价,造成严重后果的还要负法律责任,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会计工作的严肃性。同时,建立和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对那些不遵守行业规定,不守信用的企业和个人,出现失信行为后要把肇事者驱逐出相关行业,净化会计队伍。
    3.改革和完善会计管理体制,从组织机构和人员管理上保证会计监督
    一个的会计管理体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实施会计管理的机构和组织;二是规范企业会计行为的有关法律、法则和制度等规范体系。随着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社会、法律、政治、经济环境都发生了显著变化,原有的会计管理体制已不适应目前经济发展的需要,应建立包括法律性管制、行政性管制和社会性管制的全方位、多层次的管理体制,这是实现会计监督的重要保证。改革和完善会计管理体制应从两方面入手:一是会计组织体制改革,从根本上制止行政长官及企业者干扰会计工作,授意、指使会计人员捏造会计信息的违法违纪行为,以最终堵塞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信息漏洞;同时加强审计组织体制的改革,而不是受制于行政管理之内,真正形成居高临下的具有威慑力的审计监控权力;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在社会经济中的、公正的中介组织的地位,排除行政干预,使注册会计师协会真正成为会计师事务所的主管单位。同时,要整顿、纯洁注册会计师队伍,真正发挥社会经济发展卫士的作用。二是改革会计人员管理,建立会计行业管理中心,把会计人员纳入行业管理轨道,并自觉接受行业自律组织的约束,主动服从行业管理,企业则在行业规章许可范围内自主选聘会计人员。
    4.完善经济监督机制,加强发展注册会计师事业
    新的《会计法》进一步规范了会计监督制度,确立了企业内部监督、社会监督和监督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会计内部监督强调单位负责人对法律责任、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对单位负责,这更符合企业实际情况和国际惯例的做法。社会监督方面,要对会计师事务所体制进行改革,营造一种会计师事务所能严格按照《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坚守、客观、公正的原则的职业环境。凡违反《注册会计师法》规定出具虚假报告的,坚决按法律法令进行处罚,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的再监督,建立必要的抽查制度,以确保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
    5.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是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内在动力,也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生命力所在
    建立健全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及控制机制,充分发挥会计人员的监督职能,使会计人员诚信自律,完善企业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建立内部会计管理责任制,明确会计单位负责人及会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建立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明确各个会计工作岗位的职权和权限,建立健全内部牵制制度和内部稽核制度,加强企业会计的内部控制。通过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加强,使会计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保证企业的会计信息合法性、真实性与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贯性。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主要体现在:参与经济业务事项所有过程的工作人员要相互分离、相互制约;重要经济事项的决策和执行要明确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程序;明确财产清查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明确对会计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程序。这些内部控制制度有效实施的关键就是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这样就使一个人或一个部门的工作必须与另外一个人或另一个部门的工作相联系,进行连续不断的检查和监督,使内部监督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6.加强财会队伍建设,提高财会人员素质
    近年来,我国的财会队伍不断壮大,然而,会计人员的素质从总体来看,仍不能适应经济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会计监督职能的发挥。从前几年财税检查中露出来的问题和近年来经济犯罪的增加,可以看出一些财会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制度的能力较差。甚至,少数会计人员缺乏应有的政治觉悟和职业道德。所以,要强化会计监督,必须加强会计队伍的建设,提高会计人员素质。尤其是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要特别注意加强会计人员的思想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同时,还要不断加强会计人员业务培训,提高其业务技术和工作能力,以求更好地发挥会计监督职能的作用。对忠于职守,确有业绩的会计人员应予奖励,对违反法纪不能履行会计监督的会计人员应严肃处理。

    仅供参考,请自借鉴

    希望对您有帮助

    浏览 299赞 147时间 2022-12-12
  • apple13810

    浅议代理记账

    一、代理记账的法律依据

    基于代理记账业务的积极意义,为了充分肯定代理记账业簧,1993年修改《会计法》时增加了“代理记账”规定,允许那些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或者配备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委托有关的会计服务机构进行代理记账,从而首次确立了我国代理记账业务的法律地位。1993年通过的《注册会计师法》第十五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可以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从而为代理记账业务的开展了合法的中介机构。与此同时,为了具体规范代理记账业务,财政部于1994年6月23日发布了《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对从事代理记账的条件、代理记账的程序以及委托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等作了具体规定。新修订的《会计法》再一次确认了代理记账的法律地位。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二、代理记账特征及适用条件

    代理记账是指会计咨询、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等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接受核算单位的委托,代替其办理记账、算账、报账业务的一种社会性会计服务活动。代理记账的主体是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公司及其他具有代理记账资格的其他中介机构;代理记账的对象是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的核算单位,如小型经济组织、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等;代理记账的内容主要是代替核算单位办理记账、算账、报账等业务;代理记账的性质是一种社会性会计服务活动,是会计工作社会化、专门化的表现;代理记账在法律上的表现则是通过签订委托合同的方式来明确和规范委托及受托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个单位是否选择“代理记账”取决于该单位是否具备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条件,这应该由各单位根据自身会计业务的需要自主决定。一般而言,单位规模的大小、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程度、经营管理的要求等,是决定单位是否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主要因素。单位规模大、经济业务多、财务收支量大、在经营管理上要求高的单位,一般应该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并配备专职的会计人员,以便及时组织本单位各项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的核算,实行有效的会计监督,以保证会计工作的效率和会计信息的质量。由此可见,代理记账的委托单位应该且必须是小型的经济组织和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至于什么是小型的经济组织,我国目前并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一般可以根据注册资本、销额、从业人员及资产总额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而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则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而且没有免除建账义务的个体工商户。这可以在税务总局于1997年6月19日颁发的《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中找到依据。

    需要明确指出的是,一个单位是否设置专职会计人员,应该由单位自行决定,但建账则是强制性的要求,是否建账的最终核定权归行政主管机关。

    三、代理记账的机构和业务范围

    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经批准设立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目前,代理记账机构主要包括代理记账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具有代理记账资格的其他社会咨询服务机构等三类。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必须符合财政部发布的《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中的关于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具备条件的规定。代理记账机构根据委托,代表委托人办理下列业务:一是办理会计核算业务。根据委托人的原始凭证和其他,按照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证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等;二是定期向有关部门和其他会计报表使用者会计报表;三是定期向税务机关税务;四是承办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四、代理记账的法律关系

    代理记账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这种关系是委托人与代理机构双方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以书面合同的形式确定下来的。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是一种委托合同,委托人是有代理记账要求的单位或个人,受托人则是经批准设立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当说,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签订的代理记账委托合同中的内容和条款首先应当符合《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其次还应当将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应承担的权利和义务,在委托合同中加以明确、说明,以保证代理记账业务的顺利进行。

    五、当前代理记账存在的问题

    1.对于《会计法》代理记账的宣传力度不够,造成目前许多小型经济组织、特别是广大的个体工商户,对“代理记账”知之甚少,认识不足,理解不够。

    2.对于“代理记账”的措施不是很得力。当前对于应当委托代理记账的小型经济组织和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而言,主要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应当建账而不建账的现象十分普遍,二是许多“受托代理记账人”不具备合法资格。这不仅干扰了法律的严肃性,而且容易派生出许多其他问题。

    3.在代理记账法律关系中,受托人的法律地位问题,应该说一直没有得到彻底的解决,实践中争议很大。

    六、推行代理记账的措施

    1.继续宣传代理记账的重要意义和作用。新修订的《会计法》目前正处于推广宣传阶段,我们应当借《会计法》宣传的东风,大力宣传代理记账的积极意义和重要作用,进一步突出代理记账的法律地位,增强人们,特别是一些规模较小的经济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对代理记账的认识,努力开创代理记账新局面。

    2.采取针对性措施,积极推动代理记账的实施。关于代理记账的推动及实施,我们认为除了有关部门单位大力宣传以外,应当由税务部门牵头推动其实施。一是税务部门同规模较小的单位组织,特别是一些规模较小的经营组织和个体工商户联系紧密,推广工作力度大;二是税务部门本身有这方面的经验,一方面,税务部门在建制建账上有着丰富的经验,另一方面,前儿年税务部门曾进行过组织、督促小型经济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建制建账工作,只是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坚持下来;再有就是现有的税务师事务所可以马上开展这项业务。当然,代理记账仅仅靠税务部门一家是不够的,其他符合法律要求的中介组织和机构,也应当积极开展这方面的业务,为代理记账创造必要的条件。

    3.尽快明确在代理记账过程中受托人的法律地位问题。我们认为,代理记账本身只是一项单纯的账务处理工作,受托代理记账人员既非委托人内部会计人员,也不是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人员,因此,受托代理人不应当同时履行会计监督职能或审计职能。他们所能负责的只是对原始凭证进行形式上的审核,而非实质上的审核,当然也不可能深人实地去进行账实核对工作,否则,就有可能超出代理记账的范围。那么,由于委托人原始会计而生成的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及相关出现虚假或不实,自然就应当由委托人承担相关责任,包括法律责任。当然,如果这种虚假或不实是由于受托人的过失所造成,那么,他不仅耍承担相关责任,而且还要负责赔偿因此而给受托人造成的损失。

    浏览 455赞 101时间 2021-10-04

谁帮忙给篇论文啊 会计类的 从这八个里选一个就行 要成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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